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和政策依据
| 设立依据1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
| 依据文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 条款号 | 全文 |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实施日期 | 2021/1/1 | |
| 条款内容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纪南 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 胡静林 2019年11月29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第九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丧失领取资格条件后,本人或者其亲属应当于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情况。因未主动报告而多领取的待遇应当及时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各级财政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 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 设立依据2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259号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9/1/22 |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
| 设立依据3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 |||
| 依据文号 | 人社部发〔2012〕53号 | 条款号 | 全文 | |
| 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实施日期 | 2012/9/25 | |
| 条款内容 |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证。 五、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七、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十一、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十二、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十三、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十四、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十五、在国内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 十六、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十七、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十八、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十九、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设立依据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1/7/1 |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设立依据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 | 桂医保规〔2020〕5号 | 条款号 | 全文 | |
|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实施日期 | 2021/12/10 | |
| 条款内容 |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现就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 号)要求,对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在广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额度适时调整。 五、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域内将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扩大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据参保人员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的人数,开展按人头付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 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 七、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八、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的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 (情感 )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九、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十、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 |||
| 设立依据6 |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6〕3号 | 条款号 | 第二点第一项 | |
| 颁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 |||
| 设立依据7 |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
| 依据文号 | 桂人社发〔2017〕1号 | 条款号 |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 |
| 颁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第八条 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登记。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
| 设立依据8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 |||
| 依据文号 | 医保发〔2020〕33号 | 条款号 | 第三大点 | |
| 颁布机关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20/8/20 | |
| 条款内容 | 加强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 | |||
办理条件
- 广西区域内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居民。
- 无广西户籍人员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 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 符合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 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 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流程

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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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办理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 |
|---|---|---|---|---|---|
| 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68-77号医保业务综合窗口 | 0775-4566985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贵港市港北区圣湖路1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68-77号医保业务综合窗口 | 1.公共交通:乘坐301路、22路、15路、17路、104路公交车,在新华圣湖路口公交车站下车后朝东(高铁站站前广场方向)行走290米到达新华路与广场中路交汇处,再往广场中路南向行走200米,右转80米。 2.两轮车路线:导航至新华圣湖路口公交车站,朝东(高铁站站前广场方向)行驶290米到达新华路与广场中路交汇处,再往广场中路南向行驶200米,右转80米,从两轮车入口进入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场。 3.机动车路线: 导航至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高铁综合客运枢纽),根据停车场标志牌进入地下停车场。 | 查看地图定位 |
办理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1贵港市港北区圣湖路1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68-77号医保业务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0775-4566985; 3、网上查询: https://ybwt.ybj.gxzf.gov.cn/web/hallEnter/\#/Index
常见问题
问
1.非本市城镇户口是否可以新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答
不可以
问
2.我刚从单位辞职,需要自己缴纳医疗保险,但是不想以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有其他选择吗?
答
您可以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
3.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
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人员提交材料如下: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居民定居证明或《台湾居民定居证》。外国人提交材料如下: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